第九条

已废止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使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出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