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符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及相关设备;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