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已废止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符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及相关设备;(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