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二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已满三年。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