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