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里程、时间计费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