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出租汽车在公路上运营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伪造、出借、套用出租汽车专用车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