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运营或者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