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乘客投诉制度,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出租汽车发票、车牌号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