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答辩或者接受调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辩、不接受调查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按投诉内容在职权范围内追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