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域,向出租汽车开放运营。开放的专用停车区域,管理单位不得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但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除外。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按序发车。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