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出租汽车治安防控体系,指导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在市郊主要干道上设立警务工作站(点),受理出租汽车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的登记,及时处理报警求助,并有权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出租汽车的治安刑事案件。

出租汽车治安防控体系和警务工作站(点)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