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乘客应当支付乘坐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