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骗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不得伪造、出借、套用出租汽车专用车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