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发生合并、分立、托管、改制以及变更名称、姓名、地址等事项,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