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参加出租汽车竞标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竞标前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予竞标:(一)企业:1.年投诉率高于百分之三的;2.有两次限期整改记录或者一次停业整顿记录的;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二)个体工商户: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2.有两次限期整改记录或者一次停业整顿记录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