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参加出租汽车竞标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竞标前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予竞标:

(一)企业:

1.年投诉率高于百分之三的;

2.有两次限期整改记录或者一次停业整顿记录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个体工商户: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有两次限期整改记录或者一次停业整顿记录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