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二次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二)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