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验收手续;拒不补办验收手续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