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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