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并加强对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