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实施。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