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二)古树名木;(三)传统地名;(四)不可移动文物;(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