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