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中行使下列职责:(一)调查名泉分布情况,建立名泉档案,组织设立名泉标志;(二)调度收集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供水、林业等与名泉保护有关的信息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保泉建议;(三)拟订保泉应急预案;(四)监督、指导全市名泉保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五)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