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七十一条有效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五)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的约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