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七十条有效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房屋平面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