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七十二条有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