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