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六十六条有效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