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六十五条有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