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六十四条有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