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有效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