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五十四条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