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三条有效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