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