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二条有效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