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五条有效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