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有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