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条有效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赠与、互换;(二)继承、接受遗赠;(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四)划拨;(五)房屋分割、合并;(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