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