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违法建设的房屋;(二)临时建筑;(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