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