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