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传承第十一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并取得报酬;(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文献、资料和实物;(三)享受传承人补贴;(四)妥善保存掌握的文献、资料和实物;(五)培养传承人;(六)开展传播、展示和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