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并取得报酬;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文献、资料和实物;

(三)享受传承人补贴;

(四)妥善保存掌握的文献、资料和实物;

(五)培养传承人;

(六)开展传播、展示和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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