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