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单位逾期不排除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