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