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