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