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