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