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